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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处首问负责制

时间: 2015年12月16日 15:35 作者: 点击:

 

保卫处首问负责制  

 

第一条首问负责制是指服务对象到达或致电保卫处各部门,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交办的制度。  

第二条首问责任人是指在本部门范围内第一个接受服务对象来电、来访、来信、来函或询问相关事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首问负责制遵循“首问负责,对口接待”的原则。首问责任人要耐心听取服务对象的陈述,并依据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制度规定,认真、负责地解答或处理。  

第四条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且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事项,应当立即办理;手续不齐全、不能立即办理的,要说明理由,按“一次告知制”要求予以告知;属于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规定不能办理的,首问责任人必须明确答复,并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条服务对象所提问题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或其所在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耐心解释,并帮助其联系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告知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经办人员联系不上的,应记录服务对象需办理的事项及其联系方式,并尽快转交经办人员回复。  

第六条服务对象所提出事项一时难以答复或需请示、协调的问题,首问责任人应请服务对象留下联系方式,并约定答复方式与时间,经请示、协调后,再予以答复。再予以答复时间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因事项重要不能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的,也要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服务对象,说明延时原因,商量答复时间,并尽快请示给予答复。  

第七条各部门均应设立来电、来访登记簿,由首问责任人负责及时填写。  

第八条首问责任人要熟悉本部门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接待服务对象要热情礼貌,使用文明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