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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处办事公示制

时间: 2015年12月15日 15:31 作者: 点击:

 

保卫处办事公示制  

 

第一条办事公示制是指保卫处各部门将执行公务人员身份、岗位职责以及本部门的办事流程、办事依据、办事要求、办事结果、办事承诺一律予以公开的制度。  

第二条公示形式可采用网上公告、会议、书面征求意见等。  

第三条对于重大决策和重要事务的公示,要经分管校领导审阅批准后,由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公示工作可根据不同情况,通过电子邮箱、投诉举报箱、电话、征求意见书、上门听取服务对象意见等渠道收集反馈意见。  

第五条对公示的反馈意见,各部门应当认真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公开。  

第六条各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明确公示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