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管理,维护校园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乘人员和行人,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校内各单位及全体师生员工、来校公务的校外单位及人员均应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文明。
第四条 学校交通安全工作委员会统筹领导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卫处具体负责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处、校园建设与管理处等单位依照职责做好校园道路、停车场、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维保等工作。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增强师生交通安全意识,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对交通违法违规及肇事行为举报。
第二章 非机动车及行人交通安全管理
第六条 自行车、两轮电动车等非机动车辆应靠道路右边骑行或推行,进出校门行车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校园内骑行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第七条 骑行时不准双手离把或扶身并行,不准互相追逐和曲折竞驶,不准骑无铃、无刹或车刹失效的车;酒后不得骑行自行车、两轮电动车等非机动车,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确保安全。自行车、两轮电动车载物总质量不得超过骑行人的体重,其他非机动车所载物体宽度不得超出车身,高度不得超过骑(推)行人的身高,总长度不得超过车身一倍。
第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划定的停车区域,严禁占用消防通道、人行通道。
第十条 严禁将两轮电动车停放在楼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充电,严禁将两轮电动车电池拆卸后带入室内充电。
第十一条 行人应走人行道,没有单独设置人行道的应靠道路右侧行走;通过路口或横穿道路,应遵守交通信号或在确认安全后走人行横道,不得随意穿行。
第三章 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在校园道路行驶的一切车辆应当遵守行人优先通行的原则。
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必须符合国家交通安全规定标准,牌证齐全有效。严禁无牌证、车况不安全的车辆在校园内行驶;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章超载。
第十四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在校园内一律禁止鸣笛、超车或并行,进出校门行车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5公里/小时;夜间行车不准使用远光灯;遇到非机动车、行人数量较多时,要减速避让。
第十五条 学校对注册的机动车实行分类通行授权管理,校内公务用车、生活保障车辆、施工车辆及其他往来车辆可按学校规定申请办理车辆信息登记和通行授权。
第十六条 学校将对部分区域(产教大楼地下停车场、新老校区连接道路、教育强国地下停车场)实行交通管控,设置车辆门禁道闸无人值守系统,A、B、C三类授权车辆可进入该区域,其他车辆因特殊原因确需进入的,须经保卫处审核。
第十七条 各类施工车辆、货运车辆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路线出入校园;装载渣土的车辆必须采取篷盖措施;驶出校园的载物车辆,经门卫检查后方可放行。
第十八条 各种车辆必须在指定位置有序停放。学校大门口30米内严禁停车;交叉路口、道路转弯处、主干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方严禁停车;其他地点临时停车,必须靠道路右侧。
第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组织重大活动,涉及外来车辆进入校园的,应事先与保卫处联系,并按规定行车路线行驶和停放,必要时由保卫处组织人员协助指挥交通和车辆停放疏导。
第二十条 机动车调头、倒车时,应注意行人、车辆的安全,不得损坏校内绿化和公共设施。
第二十一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进入校园执行任务时,不受本办法约束。
第四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校园日常交通秩序的管理;学校大型活动交通管理方案的制定及组织实施;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进入校园车辆的审批、登记;学校及个人车辆信息的审核登记;违规车辆驾驶员的批评教育及处理;组织消除交通安全隐患;配合相关部门处理校园交通事故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校园的交通道路上(含人行道),禁止一切有碍交通安全的摆摊设点活动,经学校批准的必须在指定的地点进行,严禁占道妨碍交通安全。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遮拦、占(借)用校园内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禁止设置广告牌、管线、植物等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道路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如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掘动道路时,必须经报保卫处备案。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道路畅通。
第二十六条 保卫处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遇有大型活动、大范围施工或遇有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时,保卫处可以对有关路段、区域实行交通管制。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行)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二十九条 保卫处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情况调查和处理,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三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保卫处视情节采取批评教育、记录违章、贴条警告、锁车告诫、通报曝光、取消车辆入校资格、收回车辆通行证、禁止进入校园等教育和管理措施,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路线行驶或在校园内超速行驶;
(二)机动车辆不按照指定的位置停放;
(三)外来车辆未经允许驶入校园;
(四)无牌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车辆;
(五)发生校内交通事故。
第三十一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在校园内有妨碍交通安全行为时,保卫处巡视人员应及时予以制止,并视情节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曝光、收回车辆通行证等教育和管理措施;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车辆或行人造成交通设施毁损的,有关责任人应照价赔偿。违章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车辆损失的,依照国家相关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保卫处对违反规定乱停、乱放和长期不使用的车辆,可予以清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汽院院发〔2015〕14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交通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交通安全“十严禁”
附件
交通安全“十严禁”
(一)严禁不符合国家交通安全规定标准、牌证不齐全有效、外来未经允许车辆入校;
(二)严禁车况不安全的车辆在校园内行驶;
(三)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超载、逆向行驶;
(四)严禁机动车辆在校内鸣笛;
(五)严禁燃油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摩托车)驾乘人员不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六)严禁骑行车辆违规载人;
(七)严禁车辆违规停放;
(八)严禁车辆和行人抢道,须礼让行人;
(九)严禁骑行车辆骑行时使用手机、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双手脱把、攀扶其他车辆等有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十)严禁将两轮电动车停放在楼内、私拉乱接电线充电或将电池拆卸后带入室内充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