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学校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条为了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教学、科研、生产、生活顺利进行,保障公共财产、教职员工、学生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建立“自主管理,自我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为学校的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第六条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师生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领导负责、群防群治、自防自救,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是各级领导的责任和全校师生员工的义务。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和个人,在校内进行工作、活动、施工的组织及个人。
第八条党政主要领导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的发展规划及目标管理考核,年初与学校各二级单位行政责任人签订安全、消防责任书,保证消防工作与学校的发展相适应。
第九条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保卫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监督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做好组织、协调和决策工作,成立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安全、消防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学校党委副书记、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有党办(校办)、组织部、学工部、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保卫处、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图书馆、机械工程学院、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汽车工程学院、经济管理学院、理学院、科技学院,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卫处。
学校各二级单位的行政领导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管理规定》,建立和落实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重点防火部位岗位责任制,定期向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消防工作,组织开展消防法规、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安全、消防办公室职责
制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及防火预案,落实全年消防经费,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开展防火检查,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做好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组织、建立和管理义务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同时把以上工作的完成情况建立档案。
第十三条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处长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做好学生宿舍、餐厅、职工宿舍公共区域和幼儿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止、消除学生宿舍、单身职工宿舍和公共场所等乱接乱拉临时电源线现象,严禁使用电炉和大功率电器用具,加强电线线路和电源电柜的安全管理和检查,及时消除线路老化和接线松动、短路隐患等,明确各方责任,实行责任自负。对校园规划建设,对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必须同时规划和建设消防水源、配备消防器材、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施工和装修项目工程图纸上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后,安排施工,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防火设计施工,不得擅自改动,施工前督促施工单位向保卫处递交相关消防资质证书,并及时办理动火、电审批表,施工项目完工后,报请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工程禁止投入使用。对所组织和管理施工的项目要明确与施工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安全承诺书,必须建立健全施工现场规章制度,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资产管理处处长消防安全职责
加强对学校各二级单位特种设备使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消防安全职责
对学校所有租赁商用房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进行消防安全宣传,认真做好房屋出租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方责任,实行责任自负,对商用租赁房主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六条图书馆馆长消防安全职责
对本部门职工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严禁在图书室、阅览室、计算机室抽烟和使用明火,不准本单位职工及读者乱动、挪用消防设施,不准乱接电源,不准使用无罩灯具,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入馆,不准使用产生明火的电器电炉等,注意电线线路老化,加强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人员离开(下班)时要切断电源,关好门窗,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档案馆(校史馆)馆长消防安全职责
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本单位无火灾事故发生。对本部门职工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严禁在内抽烟和使用明火,不准乱接电源,不准使用无罩灯具,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入馆,不准使用产生明火的电器电炉等。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人员离开(下班)时要切断电源,关好门窗,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学校其他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加强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本单位无火灾事故发生,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保管好本单位范围内的消防器材,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把单位全年的消防检查、隐患整改、会议,演练做好台账,确保本单位无火灾事故发生;大型活动应建立报告制度;组织对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九条学校二级单位兼职消防人员职责
熟悉、掌握消防法规,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了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情况,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实施日常防火检查、维护好本单位消防设施,做好本单位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到校园建设与管理处、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认真落实消防工作,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和防火安全检查,措施落实得力,积极整改火灾隐患,尤其是整改重大火灾隐患,使国家和集体财产免受损失,防止人身伤亡,贡献突出的。
2.积极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防范重大火灾事故发生,成绩显著的。
3.学校重点部位的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每天进行安全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隐患果断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的,做好记录。给予一定的奖励。
4.值班人员负责区域内巡查、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隐患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的,做好记录。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按照事故性质、责任、损害程度,单位给予5000-50000元经济处罚;个人给予500—5000元经济处罚;上级公安消防部门查处的依照其决定执行;触犯法律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引起火灾,爆炸尚未造成重大事故的。
2.不按火灾隐患要求整改的,无故拖延整改隐患或继续生产、经营,发生火灾事故的。
3.隐瞒火灾事故或未经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批准而改变、破坏火灾现场的。
4.擅自将未经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的工程投入施工或改动已经审批的工程防火设计、工程竣工后未经公安消防监督部门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等。
5.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不坚守岗位脱岗、工作不负责任、不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巡查记录不完整所造成影响的。
6.堵塞安全出口、通道或封闭疏散通道的。
7.发生火警、火情和火灾的部门。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消防管理暂行办法》(汽院院发〔2013〕39号)同时废止。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办公室
2018年4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