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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校园秩序及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 2014年06月19日 18:45 作者: 点击: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校园秩序及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学校校园秩序及安全管理,预防校园内违法犯罪活动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制止、打击扰乱和破坏校园秩序的行为,保障学校的教学、科研、办公和生活秩序,更好创建平安和谐的校园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校园秩序及安全管理是在校党委和校行政的领导下,校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积极协作,共同做好校园秩序及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全校师生员工、家属及在校内从事各项活动的校外人员,都必须自觉地遵守和服从管理,维护校园秩序,积极制止并举报一切扰乱校园秩序、危害校园安全、破坏公共财物的行为。  

 

第二章门卫管理  

第三条学校的大门是展示学校精神风貌的窗口,也是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校园安全的重要防线。学校分设西大门、东大门、张湾党校侧门和桃园侧门,并设立4个门卫值勤点。  

第四条门卫值勤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执行门卫制度,严格门卫管理,有权制止一切违反门卫制度的行为,对出入校园的人员、车辆、物资进行检查,以维护校园的安全。  

第五条凡进入校园的外来人员须持有效证件,自觉接受和配合门卫值勤人员的检查。外来闲杂人员、拾荒人员、小商贩严禁进入校园。  

门卫值勤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无有效证件又无正当理由进入校园的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校园;在检查中发现有行迹可疑的人员应立即向保卫处报告;对持有大件及贵重物品出校园时应问明情况,检查出门手续,确认登记后放行。  

第六条学校内部的机动车辆和为学校教学、后勤服务的外来机动车辆凭保卫处办理的出入证出入;对外来的一般机动车辆经门卫确认、登记后可以进入校园;对外来的货车、大客车,未经保卫处批准不得进入校园。  

第七条学校西区为主要教学、工作区,进入西区的外来车辆应严格管控。出租车、货车不得出入西大门。  

第八条东大门外出的载运物资车辆,须持保卫处办理的出门证或主管单位的证明,经门卫查验登记后放行。  

第九条张湾党校侧门每日清早6:00开门,夜晚23:00锁门,为后勤服务的摩托车、自行车等凭保卫处办理的出入证出入,其它非机动车辆严禁进入校园。  

第十条桃园侧门每日清早6:00开门,夜晚23:00锁门,为后勤服务的机动车辆可凭出入证出入。  

第十一条因紧急情况执行警务、勤务的特种车辆,如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警务车等,门卫值勤人员应及时放行。  

第十二条凡进入校园的人员及各类机动车辆,应自觉遵守门卫管理制度,服从门卫值勤人员的管理。对违反门卫管理制度,不服从值勤人员管理的,校保卫处视情节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收回校内出入证、禁止进入校园等),严重扰乱秩序,寻衅滋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章校园道路及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校园道路要保障车辆及行人的安全畅通,严禁任何车辆在东、西区两条主干道上违章停放,阻碍交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园交通道路上破坏路面或堆放物品及施工材料,确因工程施工需要破坏路面及占道堆放物品的,施工管理部门应提前三天写出报告,经保卫处审核,校领导批准后进行,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在施工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安装夜间警示灯,以确保施工期间施工路段的交通安全。  

第十四条在校园的交通道路上(含人行道),禁止一切有碍交通安全的经营性摆摊设点活动,经学校批准的必须在指定的地点进行,严禁占道妨碍交通安全。  

第十五条在校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符合国家交通安全规定标准,牌证齐全有效。严禁无牌证、车况不安全的车辆在校园内行驶;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章超载。  

第十六条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在校园内一律禁止鸣笛、超车或并行,进出校门行车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东西区主干道的下坡路段,非机动车辆应下车推行,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校园商业网点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校园内商业网点的规划设置和日常经营管理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卫生防疫由校医院负责。  

第十八条在校内长期从事有固定场所的经营者,需经后勤管理处批准,办理手续后到保卫处备案,签定治安、消防责任书,经营场所必须具备防火防盗的硬件设施和安全措施方可经营。  

第十九条各经营网点业主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场所经营,严禁出店经营、占道经营、私自转租转包经营、超业务范围经营、流动经营;严禁销售变质过期和伪劣、腐败食品。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视情节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报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凡在校园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服从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保持商业网点及周边的环境及卫生整洁,做到合法经商、文明经商。  

第二十一条严格限制在校内的临时性经营活动和商业性宣传活动,确因需要的临时性商业活动,必须提前三天书面申报。单位或部门组织的需经后勤管理处批准,学生社团组织的需经学工部批准,并报保卫处审核,同时办理《校园临时经营许可证》。未办理《校园临时经营许可证》的,不得在校园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禁止一切外来商贩和学生在校园内随意摆地摊和流动叫卖。对不服从教育管理者,可给予批评教育,暂扣其所售商品等处罚。  

第二十三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经营碟片出租、录像放映、电子游戏、网吧、茶吧、球牌类等经营性商业活动。  

第二十四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各类不正当、不健康、带有淫秽色情、暴力、宗教迷信、反动邪教等内容的活动或出售相关的商品、书籍等。有上述违法活动、内容的,一律取缔并按校纪校规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第五章校园公共场所及大型活动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所指的公共场所界定为校运动场、体育馆、食堂、教学楼、文化广场和校有关部门对外租借的场地;大型活动界定为各学院、处(部)、学生会、学生社团举办的文艺活动、体育竞赛、集会、人才交流、就业招聘等大型群众活动。学校学工部、体育课部、人武部定期组织的例行活动除外。  

第二十六条在校园公共场所组织的各类大型群体活动,组织单位应提前三天书面向保卫处报告。学生活动经学工部向保卫处报告,说明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参加的对象、人数、安全保障措施及责任人,校保卫处在接到活动报告后24小时内将审批意见通知到组织单位。  

第二十七条各类大型活动,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单位和责任人必须认真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活动安全万无一失。根据活动的内容、场地、人数情况,必要时保卫处可派人协助指导或参加大型活动的现场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八条未履行报告和审批程序擅自举办的活动将视为违章,保卫处有权劝阻、取缔或通报批评,并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对发生安全事故的主办单位和责任人应依法追究事故责任。  

第二十九条经批准对外租用、借用场地的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保卫处,保卫处对活动的安全进行检查监督。未经审批,各场地管理部门不得对外租用、借用场地开展大型活动。擅自提供或租借场地的单位对发生的安全事故应承担安全责任。  

第三十条学校举办的大型活动,保卫处应当根据活动的规模、内容、场地等情况,制定活动现场的安全保卫方案,精心组织,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第六章办公、教学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所指的场所是指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等办公、教学、科研场所。为了确保上述场所的安全和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办公秩序,场所的主管单位应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门卫值班制度。配备门卫值班人员,加强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十二条门卫值班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对进入上述场所的外来人员应主动询问并查验证件,问明情况登记入内,制止闲杂人员进入,对可疑人员应进行盘查并向校保卫处及主管领导报告,非办公、教学期间应严格控制闲杂人员进入,确因工作或学习需要进入的应督促其做好登记,进入人员应自觉履行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全校师生员工应自觉地爱护和保护场所内的一切公用设施、桌椅、电器闸阀,水电源线路等,严禁擅自挪用、损毁消防专用设施与器材。损坏和造成损失的,赔偿一切经济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保卫处对办公、教学等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夜间巡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治安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以确保安全。  

办公、教学等场所的主管单位、门卫值班人员应积极配合保卫处开展安全检查,主管单位对存在的治安隐患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七章学生公寓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学生公寓由后勤管理处统一管理,统一安排学生住宿,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公寓门卫管理人员,实行24小时门卫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生公寓门卫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公寓《值班员职责》、《公寓作息制度》、《会客制度》、《门卫值班制度》、《安全巡视检查制度》等,制止外来闲杂人员进入学生公寓,制止男生随意进入女生公寓,对发现的可疑人员和扰乱公寓秩序的应及时向后勤管理处和保卫处报告。  

第三十七条公寓值班人员应经常对公寓进行安全巡查,对发现的不安定因素和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后勤管理处和有关部门报告;公寓管理部门也应经常组织对学生公寓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不安全隐患组织整改。  

第三十八条保卫处应切实履行保卫职能,督促学生公寓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和组织安全、消防检查。  

第三十九条住宿公寓的学生在公寓内严禁违章用电、私拉乱接电线或私自拆卸安装水电设施;严禁使用电炉、电饭锅、电热器等各种大功率电热器具;严禁在楼道内点火焚烧垃圾及废弃物品,不得在公寓内乱扔烟头及火种,不得躺在床上吸烟,以免引起火灾;严禁在公寓内豢养宠物,防止引发疫病在公寓内传播。  

第四十条学生对个人的现金、物品应妥善保管,出入宿舍应及时关锁好门窗,学生公寓严禁留宿异性和外来人员,严禁在公寓内酗酒、肇事、打架斗殴和各种带有赌博性质的活动,严禁观看和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反动邪教的书刊、音像制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十一条入住公寓的学生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和床位,不得私自搬出公寓在外租房居住,对于私自在外租房居住而发生个人人身安全、财产侵害等后果的,将依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并由学生个人依法承担后果和责任。  

 

第八章校园、住宅区治安环境秩序管理  

第四十二条各类新闻媒体记者进入校园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经与校宣传部接洽同意后,由宣传部派员随同进行采访,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院宣传部的批准不得自行接待和陪同采访。  

第四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居民住宅区内粘贴、悬挂、散发违反国家宪法和带有侮辱诽谤他人、封建迷信、反动邪教等内容的各类大、小字报、标语、传单、条幅、漫画等,严禁卖淫嫖娼、赌博、打架斗殴、诈骗、损毁公私财物等危害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保卫处根据行为的性质、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校纪校规处罚,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十四条在校园内粘贴和散发宣传品、印刷品的,必须报校宣传部批准,在指定的地点、范围粘贴和散发。  

第四十五条住在校内拥有私家车的教职工、家属及其他人员,有车辆需在住宅区停放的,应经后勤管理处批准,到保卫处办理《校园车辆出入证》,按指定位置停放。  

第四十六条所有单位、师生员工、业主(住户)应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经营、贮存、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放射性物品、化学危险物品等,不得在住宅区内焚烧垃圾、废弃物品、乱接电器线路等。违者保卫处、物业管理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处罚,对不服从管理造成安全事故的,移交上级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七条业主(住户)在房屋装修时,必须遵守安全用电、防火、防爆、装修时间限制等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严禁各单位、学生社团和个人擅自在校内外组织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如确需组织的,组织负责人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提前五日向学校保卫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地点、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数量、起至时间、地点、路线、和负责人姓名、职业、住址等,保卫处接到申请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及时通知活动负责人。  

第四十九条严禁任何人在校园内非法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对违反规定携带者,保卫处有权予以没收和训诫,对持刀威吓、劫持他人和伤害他人的行为,可按校纪校规处罚;情节严重的报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十条学生中因矛盾纠纷引发的伤害案件,学院发现后应积极采取措施做好工作,控制事态的发展,并向保卫处报告。保卫处应根据伤害案件的情节、性质及后果做好查处工作,情节严重的报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各学院对学生中发生的伤害案件,不得隐瞒不报,因知情和发现学生伤害案件隐瞒不报的,按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办法予以考核,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一条学校的教职工、学生、家属应爱护校园的树木花草、建筑设施、水电设施等,不得随意破坏和损毁。严禁上山玩火,防止山火发生,对违反和造成后果的按校纪校规处罚,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章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保卫处、宣传部、学工部和后勤管理处等部门按职能实施。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