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处一次告知制
时间: 2015年12月16日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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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处一次告知制
第一条一次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到保卫处各部门(或来电)办理、咨询事项时,在职责范围内,经办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结时限、所需的全部材料;不能办理的要说明具体理由。
第二条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在职责范围内的,经办人应当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能当即办理的事项,要当即办理。
第三条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口头或书面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告知的要求补充齐全后,经办人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第四条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不符合有关规定,无法办理的,经办人应当告知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条告知过程中,工作人员要使用文明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