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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十堰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时间: 2025年07月11日 14:36 作者: 点击:

关于转发《十堰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十堰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管理的通告》见附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督促本单位持有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师生及时完成实名制登记手机扫描“十堰市公安局无人驾驶航空器采集”二维码填写相关信息,其中采集单位一栏填写张湾分局

附件:十堰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管理的通告

 

                              保卫处

                               2025年7月11日

附件:

十堰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无人机“低慢小”

航空器管理的通告

 

为防范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违法违规飞行滋事肇祸,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我市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低慢小”航空器是指飞行高度低、飞行速度慢、雷达反射面积小的航空器具,主要包括无人机、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航空模型(含穿越机)、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相关从业单位和广大市民须主动配合民航、公安等部门,对涉及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及持有人员、操控人员信息进行实名制登记。

三、在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下列区域上方的空域为管制空域,须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后飞行。  (一)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二)国界线、实际控制线、边境线向我方一侧一定范围的区域;

(三)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四)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核设施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

(五)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六)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七)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八)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区域。

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

四、对于违规飞行行为,公安机关将联合民航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十堰市公安局

2025年5月16日

 

十堰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或在十堰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飞行活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做好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的同时,须通过“十堰市公安局无人驾驶航空器采集”页面,填报无人驾驶航空器及相关机主人员信息。